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明文规定,关于洗钱罪的
从轻处罚情节,具体内容如下:1.主动向
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本人所犯下的全部罪行;2.积极协助反洗钱调查部门开展工作,为警方提供关键信息或相关
证据以推动案件快速侦破;3.在
犯罪过程中展现出深刻的忏悔之意,例如主动退还
赃款、
赔偿受害者
经济损失等;4.
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尚未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性;5.具备
立功表现,例如揭露他人实施的
犯罪行为且经过核实确凿无误。然而,最终是否能够获得从轻处罚,还需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综合判断。若
犯罪嫌疑人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都有可能被判处较为轻缓的
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