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相关规定,被调查人口头申请或书面
申请取保候审皆可向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中的任一机构提交。若涉案者及被告人同时具备上述条款所述条件之一,且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引发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后果,则有权据此向上述机构提出申请。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