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第六十七款要义,取保候审的特定状况涵盖了可能会判
处罚金、
拘役或是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情形;还有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之上的
刑罚,并且通过采用取保候审措施也无法避免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的情况。对于跨境
欺诈类案件的处理,能否实施取保候审需根据个案实际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若
犯罪嫌疑人员符合上述提到的
取保候审的条件,比如很有可能被判处较轻的刑罚,并无社会危害的可能性,那么便可向司法当局提出申请进行取保候审。但若犯罪嫌疑人员可能会面临较为严重的刑罚惩罚或其他不适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复杂情况,那么则不会被批准使用此项权利。因此,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需要由特定司法机构如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充分考虑到案件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后作出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