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与儿童罪是包涵有出于经济动机,并伴有任意掳获、
绑架、采购、出售、接纳以及转移妇女和儿童行动其中之一的罪行。
从重要性来看,这一行为在法律意义上表现为非法招揽、绑架、购买、销售或接纳、转让妇女和儿童的行为。
只要
行为人基于谋取经济利益而实行了任意掳获、绑架、购买、销售、接纳或者转移被拐女子、儿童动作中的任何一种,便可以认定为构成了拐卖妇女与儿童罪。
然而,
犯罪目的是否得到满足并非决定本罪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也就是说,即便没有实现将女性和儿童成功卖出的期望,也不能取消该
罪名的存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并非基于经济目的开展,比如,仅仅是因为个人欲望而企图强奸、
收养、奴役、逼迫他人卖淫等,那么这些行为便可能构成其他相关的
刑事责任,但不再属于拐卖妇女和儿童罪的范畴。
《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
暴力、
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