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
法规规定,驾驶员在操作
机动车辆行驶过程中,若未能按规定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带而遭到相关部门电子监控设备捕捉记录下来的话,将按照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标准进行扣分
处罚,即每次扣除驾驶员2分;
同时,还应接受二十元(含)至二百元(不含)之间的行政罚款处罚。
关于搭乘者未有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带的情况,则会面临五元(含)至五十元(不含)的罚款处罚,但不会被扣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
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
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
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