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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作为辩护人,我们需负有的职责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机构不得协助或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瞒事实真相、损毁证据、编造虚假证据或者串谋其他途径,更不能对证人实施威胁、诱导甚至贿赂等方式使其陈述不实,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程序;
其次,辩护人一旦接受委托人委任,应尽快通知负责办理该案的司法机关其已接手该案的实际情况;
再次,对于所获取到的有关犯罪嫌疑人并无犯罪行为、尚未达到刑事责任法定年龄或者患有无法承担刑事责任疾病的相关证据,辩护人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相关信息;
最后,在与因涉嫌犯罪而被收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面的过程中,辩护人务必严格遵守监管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同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与其所在法院或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涉及案件审理的工作人员会面或沟通交流。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最新修订: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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