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教唆犯罪并不全然属于
共同犯罪范畴。
依据我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即第二十九条明示:
教唆他人实施
犯罪行为之人,须承受应有的法律惩处。
就具体而言,教唆尚未达法定年满十八岁的
青少年犯罪者,应加大其惩罚力度。
首先,我们来探讨间接正犯这个概念,它其实是教唆行为的一个特殊表现形式。
简单来说,就是教唆那些未达到法定年龄或不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的犯罪行为并非由教唆者直接实施,而是通过被教唆者完成,但终归他们都需为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
再者,若教唆者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则成为所谓的
主犯;
反之,如教唆者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仅属次要地位,便可归类于
从犯。
若教唆者是受到逼迫才教唆他人
犯罪者,那其在法律意义上的身份即是
胁从犯。
在判定教唆犯罪的刑事责任时,需要我们着重关注以下几点:
首先,教唆他人施行犯罪行为者,应当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进行相应的惩处。
这是我们处理教唆犯罪案件的基本准则之一,因此,在共同犯罪中发挥核心作用的人通常会被认定为主犯,而仅仅发挥辅助作用的则为从犯。
其次,教唆
未满十八周岁的
未成年人犯罪者,应当受到更严格的
法律制裁。
最后,若被教唆者并未真实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行为,那么对于教唆者本人,考虑到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以依法予以减轻甚至
免除刑事处罚。
《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