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公路上遇到前车突然刹车并停车,而随后的车辆不幸与之相撞的情况时,对于此次事故的责任应该依据相关
当事人的行为对引发
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和过错程度来认定。
若因为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过失导致了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该方应为此负起全部的责任。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