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缓期四年乃是对于
犯罪行为人所依法判决的罪责应定格在三年以下的
拘役以及
有期徒刑,并且遵循了
犯罪情节较为轻微、有足够的悔过之意以及其他法定的相关条件之后,可以得到
缓刑制裁的一种制度安排。
2、在
缓刑期间内,罪犯无需前往任何监狱来完成
刑罚,而是将由社区负责对其进行社会矫正措施,这也使得这项四年的考验期含义得以实现。
3、当四年的考验期满之际,若未发生应当收监的情况的话,那么原有
量刑将会被宣布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
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