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从
逮捕开始到判决结束大约需要四至五个月左右的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刑诉法》)规定,
刑事案件在各个阶段所能允许的
羁押期限如下:当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执行逮捕之后,
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对那些案情较为复杂、在期满后仍无法结案的案件,可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将
侦查羁押期限延长一个月。
同时,如果出于特殊原因,某些重大且复杂的案件在短期内无法交付审判,则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延期审理。
另外,倘若部分案件在《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未能
侦查终结,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后,可再次延长两个月。
在检察环节中,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交的案件,应在一个月之内做出决定,如若案件较为严重、复杂,可酌情将决定时间延长半个月。
至于法院审判阶段,根据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自法院收到
公诉案件之日起,审理时限为两个月内宣告判决,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而对那些可能
判处死刑案件或是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存在《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经上一级人
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的审限。
此外,若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还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