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被判定存在下列状况的
被执行人,均将被强制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持续时间长达两年:(1)通过伪造
证据、实施
暴力或进行威胁等手段来阻碍、抗击执行活动的;
(2)采用捏造
诉讼、制造
虚假仲裁或者采取藏匿、
转移财产等手段来逃避执行的;
(3)在财产报告制度上违规操作的;
(4)违背限制消费令行事的;
以及(5)因无充分理由而拒绝对
执行和解协议予以履行的。
若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式干扰、抗
拒执行的程度严重且累计多项失信行为,则可延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至一至三年不等。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