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除了自己有权进行自我辩护外,亦可享有委托他人作为
辩护人的合法权利。
此类辩护人员主要包括如下人士:(一)专业律师;
(二)由社会组织或原所在单位推举出来的代表;
(三)
犯罪嫌疑犯以及被告人的
监护人、
直系亲属。
正在服刑或者因为
司法程序而被暂时剥夺或者
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士均不可担任辩护人。
已被国家
公职部门解除职务且具备律师资格证或公证员执业证书已经被
吊销的人士,不得担任辩护人,除非他们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直系或
近亲属。
从犯罪嫌疑人首次遭到
司法机关询问或被实施
强制措施开始,他们便有权利委托辩护律师。
值得强调的是,在整个司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而对于被告人来说,他们保留随时委托辩护
人的权利。
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由于经济上的压力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他们本身以及他们的近亲都可以向有关法定援助机构提出正式申请。
在确认符合法律援助的前提下,相关机构应指派指定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对于那些身患视力、听力或声带残疾,或者存在精神疾患并未完全丧失认知以及控制个人
行为能力的人士,如若他们未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应该及时通过法定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支持。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长期
徒刑甚至
死刑而又未能委托辩护人的时候,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仍需按照同样的方式为其指派辩护律师提供协助。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
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