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民、
法人或其它组织对于行政机构所做之
限制人身自由、或是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表示不满,并认为行政机构的行为有损害其合法经营自主权之嫌时,皆可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
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