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所出示的
责任认定书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是具备可调整性的。如果交通事故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出具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疑义或异议,可以通过提交书面申请的方式进行说明和陈述。经过上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进行仔细审核与核实后,如果确认原有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实存在错误或者不合理之处,将会进行相应的修改和纠正。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