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行为仅被处以罚款而没有得到相应的
行政拘留,这无疑是非法和不公正的;
然而在具体个案的处理上,我们需要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评估和判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对于实施盗窃、诈骗、哄抢、抢夺、
敲诈勒索或故意损坏公司财产等行为者,应当给予五天至十天不等的行政拘留,同时可以处予低于五百元的罚款;倘若情节更为严重,则应处以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的行政拘留,并且罚款金额则升至不超过一千元。从上述法律条文中不难发现“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拘留”是该条款的主要惩罚措施,罚款则属于
附加刑罚,也就是说,若能减轻
刑罚,便可执行主要刑罚,免除附加刑罚,而拘留作为主要刑罚,是必须
严格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