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消费者持有
信用卡且
债务拖欠超过连续3个自然月,或银行
催收催促其还款达至两次,但对方却依旧未履行还款责任的情况下,银行将会积极考虑采取法律程序,对消费者提
起诉讼。
根据相关规定,如若个人所拥有的
信用卡欠款已逾5000元,同时在拖欠行为持续超过三个月经历过银行督促其偿还债务的两次,仍旧拒不接受还款的话,银行将会采取措施冻结该张信用卡,并将
当事人列入禁止进入的客户名单,即我们通常说的“黑名单”。
另外,银行还可能会向当地法院提出指控,控诉消费者存在
欺诈和恶意透支的
违法行为,这涉及的
罪名就是
信用卡诈骗及恶意透支,法院有权对其
强制执行。
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以下任何状态皆构成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条件:(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二)利用
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三)利用已作废的信用卡进行交易;
(四)擅自盗用他人之信用卡;
(五)进行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在此定义中则被认定为是持卡人未经合法途径取得资金后,超过核定的借款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银行发布催缴通知之后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
因此,恶意透支被视为信用卡业务运转过程中的一大风险来源和重点防范的问题,也是信用卡诈骗
犯罪中的一种类型。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