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诈骗团伙中担任主要角色或参与重大共同诈骗
犯罪行为并且情节恶劣的
主犯;
(2)多次实施
欺诈行径并对社会危害极其严重的涉案人员;
(3)针对
法人机构、其他团体或是个人紧缺的生产物资进行欺诈,由此对企业生产及其他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涉案人;
(4)针对灾区救援物资、工程保障物资、军事防务物资、荣誉褒扬物资、医疗应急物资等多种公共资源进行大规模诈骗,且对社会产生严重影响和损失的涉案人;
(5)公然浪费和挥霍所骗取的财务,导致被追回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的涉案人;
(6)利用所骗取的财物开展非法
犯罪活动的涉案人;
(7)由于曾经参与诈骗案件受到过
刑事处分的涉案人;
(8)由于诈骗行为导致受害者离世、心智异常、身体残疾等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的涉案人;
(9)在诈骗行为中表现出其他严重罪行的涉案人。
以上内容即是对涉及诈骗事件所需金额达到何种程度才构成本
性犯罪的详细解答。
《
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
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