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引发的经济问题主要集中在预定相关事项上,包括但不仅限于:自交通事故发生至
责任人确定前,受害者的紧急救治需要被优先关注,此时,所产生的费用将由交通事故
当事人和所属单位或
机动车所有人预先支付;
也可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负责预付,待结案时再按
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分担。
若交通事故当事人拒绝预付或短期内无法实现预付,公安机关则可行使临时扣留事故车辆的权利,以此作为
医疗费用的
抵押。
另外,在实行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出现机动车
交通事故逃逸事件时,当地保险公司需先于伤者救治期间负担其
医疗费及
丧葬费;
而保险公司有权对成功抓捕的
逃逸者及其所属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追回此前预支的所有款项。
对于交通事故中死者的身份无法确认问题,公安主管部门可在省级报纸上发布寻人启事,若公告发布10日后依旧无人前来认领,则可视情况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处理遗体,而所需费用则应由另一方当事人提前支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
由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