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涉及人身伤亡伤害之
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时,参与者有权选择对
受害人家属所需支付的
丧葬费用进行提前垫付。
根据该垫款行为所产生之凭据或相关有效票据,上述
当事人可在事发后向其所投保之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并获得赔付;
此外,他还可以选择与保险机构就此事项进行协商,请求保险方直接将死亡
伤残赔偿金划拨给受害人。
针对超出
保险公司理赔责任限额部分的费用,当事人则需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所谓“死亡
伤残赔偿限额”意即在特定情况下(如被保险
机动车辆在交通事故中造成损失),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受害人均应承担之最高
赔偿限额。
在此范围内,死亡
伤残费用涵盖了诸如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家属为料理丧事而必须支付的交通开支、因伤致残所能得到的
抚恤金、辅助器械费用、看护费用、康复疗养费用、
交通费、
赡养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以及
误工费等各方面的费用。
最后,关于
精神损失慰问金,若确有必要,可由当事人依据法律程序或调解约定进行支付。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
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
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