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实用新型
专利需具备条件的规定包含以下几点:首先,新颖性要求相当严格,即
申请日前未曾在国内外各类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类似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信息,也不存在任何公开使用或是通过任何途径使公众知晓的相同发明或实用新型。
其次,对于创造性的考量相对复杂一些,指申请日之前已经存在的同类技术与本实用新型进行对比时,后者必须具有实质性的独特性及显著的提升改进特征。
最后,实用性则更偏重于实际的生产应用价值,申请的实用新型应当是能被实际制造并投入使用,同时还需带来明显的积极效果才符合标准。
《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
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
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