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票据承兑中的
法律效力体现如下几点:第一,作为承兑人,在
汇票到期之日,有义务无条件地支付该汇票上的所有金额至持票人手中,如若未能按时履行该职责,则必需承担相应的迟延付款
赔偿责任。
第二,承兑人对于汇票上的所有权利人都需承担相应的
债务责任和保障,包括对于付款请求权以及追索权人的权益。
第三,即便承兑人与其出票人存在其他复杂的资金关系,也不能以此为借口对抗持票人,拒绝履行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
第四,即使持票人并未按照法定时限(即十日)提示付款给承兑人或付款人,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亦不会因此得到解除。
假如在这种情况下,汇票的持票人仍然未能在法定时限(即十日)内提示付款,那么,经由适当的解释和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然应该继续承担对持票人偿付议款的责任。
关于远期商业汇票,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后的两年时间里,可以依法享有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力,这个权力包括付款请求权以及追索权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