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对外财务报告(简称“外账”)的主要职能在于申报应缴纳税款,旨在通过合理规划降低税收负担。
因此,外账的显著特征便是收入偏低、存货规模较大,简而言之,即收入未被完整记录,以此来减少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额度,同时也能够降低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额。
然而,这种做法实质上属于偷
逃税款的
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
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
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
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