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行为主体未经行政监管机构批准便擅自出售烟花爆竹,此举无疑将被视为
违法之举;倘若
情节严重,甚至有可能会触及到
刑事罪名。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那些在没有获得行政许可的前提下进行烟花爆竹制品的制造和销售,以及向并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危险物品的行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勒令其立即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并处以2万元至1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罚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
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