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特定情况下,可实施
强制拆迁行为:已经为被征收人提供了货币补偿以及
房屋产权调换与周转房等多种形式的安置资源;被征收人未能按照
征收补偿协议中规定的期限履行交付所征房产的责任;在法定时限之内,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且又未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
行政复议或
行政诉讼请求;对于那些经认定属于
逾期仍拒不整改的
违法搭建及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
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
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