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针对
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累计减持量不得超出其持有股份总数的25%。
此外,上述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值得注意的是,在他们离职之后的半年内,也不得转让自己手中的本公司股份。当然,若
公司章程对此另有专门规定,则须遵循相应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