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全体股东皆全额缴纳了其各自
认缴的
注册资本,则除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外,该等股东无需再为
公司债务承担任何义务及责任。
2.如若部分股东未能足额缴纳其应
出资的份额,公司可行使权力要求相应股东必须履行其尚未完成的出资义务;而其余股东也可以依据各股东所签署的出资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对那些并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提出追索请求,以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严重财务困境,导致其无法继续维持正常运营,此时公司可依法向法院
申请破产保护程序。
4.若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全部由股东认缴完毕,但由于
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公司陷入
资不抵债的境地,在此情况下,股东并不需要额外补充缴纳注册资本。
《
公司法》第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