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法律尚未针对法庭审判的排期作出详尽的规定,然而通常情况下,简易
诉讼程序(
审理期限为三个月)的案子在其正式
立案之后的一到两个月之内便会被安排进行
开庭审理。倘若该案牵扯到了
司法鉴定问题或案件本身相对较复杂,那么这种情况下可能就需要适用或转换至普通诉讼程序(审理期限则延长至六个月)进行处理,相应地,在开庭审理之前法官还需组织所有相关
当事人共同进行庭前质证环节,此时开庭的具体时间就须依据案件的特殊性质以及法官工作进程来综合考虑并合理安排。在确定
开庭时间方面,法官享有相当大的自主裁量权,倘若有关当事人希望尽早得到判决结果,他们可以与承办此案的法官进行积极沟通,以寻求推动案件早日展开并获得决定的机会,促使法官能够尽快安排好开庭事宜。
至于身为
代理人的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都会在立案一个月之内即刻寻找负责承办的法官进行交流沟通,了解案件送达情况、查询被告是否有提交新的
证据等等相关信息,从而提前开展相应的庭前准备工作,以便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
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