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
公诉案件中,如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能够真诚地表达悔意并向受害者提供
赔偿损失及诚挚道歉等方式以换取受害者的谅解,且受害者自愿与之达成和解协议,那么双方
当事人均有权利选择和解。但需注意,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由
民间纠纷引发,并且涉及到可能构成
刑法分则第四章或第五章所规定的
犯罪行为,预计将面临三年
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案件;
(二)除了
渎职犯罪之外,其他可能导致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过失犯罪案件。
此外,对于那些在过去五年内曾有
故意犯罪记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并不适用于上述和解程序。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
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
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