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制度,意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依照各自所占份额享有对公
产权益的同时,也要负起相应的义务。这种共有形式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首先,每一位共有人都有权按照自己所占份额来行使对公产的权利。而每位共有人所拥有的份额,我们称之为应有份,其具体数值通常是由共有人在事前协商确定,或者按照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当按份共有关系成立之时,法律规定共有人必须明确他们各自的应有份,若有任何一方的应有份不明晰,那么将被视为等额。
其次,每个共有人对于公产所享有的权益以及承担的义务,都是基于他们各自的份额来确定的。也就是说,每位共有人所持有的公产份额越大,他/她所能享有的权益也就越多,同时需要承担的义务也会随之增加。由于份额的差异,每位共有人对公产的权益和义务也会有所不同。
最后,虽然在按份共有制度中,每位共有人都需依据其份额来享受权益并承担义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独立地享有对公产的所有权,或者仅仅局限于公产的某一特定部分。相反,每位共有人的权益是及于整个公产的。
《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
共同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