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被告人毫无充分理由地拒绝出席法庭审理,法庭则可依法作出
缺席判决。
然而,若因被告人的缺席行为使得那些原本有利于其的
证据无法得到充分的举证与质证机会,那被告人有可能因此需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那些被强制要求必须出庭的被告人,在经过两度发
传票传唤后,若仍有无正当理由的不出庭现象,此时法庭可视情况采取
拘传措施。
此外,若是原告接到传票传唤后,同样无正当理由地拒绝出席法庭审理,并且又未指派
代理人代为出庭,那法院将作视为
撤诉处理。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
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