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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予立案不服的法律途径如何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之规定,对于公民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出的报案、控告、举报以及自首材料,相关司法部门应按照各自的管辖权限,对其进行及时且严格的审查。在经过认真核实后,若发现存在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立即启动立案程序;反之,若经查证无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不应予以立案,同时需将不予立案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控告人。如控告人对此持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最新修订: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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