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针对任何违反相关法律条例并从事
非法行医行为之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由县级及其以上级别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其立即终止执业行为,同时没收其所有
违法所得金钱财物以及药品和医疗器械。对于情节较轻者,可以对其个人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倘若
违法情节严重且已构成
犯罪,则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追究其相应的
刑事法律责任。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
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