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各种因素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估剖析后,我们不难发现,一般的责任归属往往是依赖于双方在事件中所扮演角色的正反面以及谁更有可能引导或引发该事件的关键性错误来加以判断和决定的。
具体来说,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影响以及他们的过错程度的严重与否,从而确定出当事人应负的责任。例如,若
机动车驾驶人有明显违反驾驶规定的行为,那么机动车就需要承担起全部的责任。
然而,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并未出现任何
违规行为,而孩子却在马路上乱跑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机动车驾驶人只需要承担
主要责任,而孩子的父母由于未能尽到
监护职责,将承担次要责任。在此情况下,相关当事人应该根据他们自身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换句话说,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那么他就必须承担主要责任;反之,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只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次要原因,那么他就只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当涉及到
人身伤害时,
侵权者必须向受害者支付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以及因为
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如果受害者因此致残,侵权者还须
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如果受害者不幸身亡,侵权者还须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
监护人承担
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