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拘留这段期间里,倘若对手为
公诉案件,那么其
撤诉申请权将受限,无法撤销此案。因为当
犯罪嫌疑人在面对刑事拘留的时候,若当事案件属于公诉性质,则由检察院负责决定是否予以
起诉,所以
被害人在此阶段并无撤诉之权。但是,若是
自诉案件的话,
自诉人在寻求撤诉之际,须由法院做出裁定以确定最终是否允许撤诉。假如法院做出了允许撤诉的裁决,那么
当事人将会获得解除
拘留的待遇,以及人身自由的恢复。这里所说的"撤诉",是指在人
民法院针对某起案件展开审理之后,在宣告判决结果之前,原告方主动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之举。这种撤诉实际上是当事人对于自身
诉讼权利行使处理权限的体现。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规范了这种撤诉,即指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人在代表已向人民法院
提出诉讼的情况下,收回已经提交的
诉讼请求。
其中,对于裁定批准撤诉或者当事人之间达成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但被告人仍然遭受
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解除该等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三十一条 自诉人经两次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
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