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依法不追溯过往罪行的基本原则,倘若要追诉过去的案件,必须有严格的规定和程序。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追溯既往的问题,通常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当新法开始实施,但相关案件尚未得到妥善解决之时,如果新法对应当受到
处罚的人所施加的惩罚更为轻微,那么就应该适用新法,这也意味着新的
刑法具备了追溯效力。
《刑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
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
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