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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谁

行政赔偿责任制中,负有责任之主体便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公共行政机关。若遇涉及两个及以上相关行政部门共同执行其行政职能并对公众、法人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律权利和正当利益带来损害的情况,这些联合行使行政权力者将作为共同负责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最新修订: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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