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这一
刑罚性质决定了其无法进行取保候审的程序操作。取保候审乃
刑事审判过程中之一项强制性措施,适用于罪犯嫌疑人或被告预计有可能被判处
管制、拘役或可单独适用
附加刑法,或者可能需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重型惩罚,在此情况下施以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风险。
然而,拘役自身已构成一种刑罚形式,代表着对罪犯已经作出的公共裁决,故无适用取保候审之可能性。因此,在
拘役执行期间,罪犯应在监狱或其他指定场所内服刑,而非
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