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接到相关申请之后,应于三日内进行裁决;若未能同意
变更强制措施,则应当通知申请人,同时向其阐明不予批准的具体缘由。
2、对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所实施的取保候审措施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之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