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轻处罚与
减轻处罚之间的显著区别在于其是否局限于
法定刑的范畴之内。从轻处罚所赋予的含义乃是在既定的
量刑标准与范围之中选择适用相对较低的
刑罚措施,但绝不能低于该量刑标准所设定的最低规范。相反地,减轻处罚乃是指在原本的量刑标准之下,对罪行实施更具宽容性的
处罚,这意味着必须使实施者所承受的惩戒略微低于原始量刑标准的最小限值。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从轻处罚并未突破
刑法分则中所明确规定的各
罪名所适用的
量刑幅度,且其所对应的刑罚力度亦应不低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最为轻微的量刑基准。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
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
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