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知识产权专题 > 商标专题 > 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的区别

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的区别

商标许可主要包含三种形式:独占性许可、排他性许可以及普通性许可,每种许可方式所具有的法律含义及影响均存在显著差异。
首先,关于独占性许可,即是指商标所有者在与他人签署书面协议后,将商标授予对方进行商业使用的行为。其法律的核心意义在于:
1)即使商标所有者本人都无法继续使用该商标;
2)在遭遇商标侵权情况时,被许可人有权以自身名义展开维权行动,而无需征得许可权人的进一步授权或协助。
其次,排他性的商标许可则表现为:商标所有者在与他人达成许可协议之后,不仅授予了对方对该商标的使用权利,而且承诺不再向其他第三方授权在同领域内使用该商标。这种许可方式的法律作用表现在两点:
1)仅允许原始商标所有者和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禁止其他第三方在该领域内使用相同商标;
2)在出现商标侵权问题时,如若被许可人未选择提起诉讼,仍然具备以自身名义进行维权的法定权力。
最后,关于普通性质的商标许可,即商标所有者将商标授权予任意第三方无限期使用。其法律意义体现在以下方面:
1)允许市场中的众多主体均可合法持有并使用该商标;
2)在遇到商标遭到侵犯的情况时,只有经过商标所有者的明确授权,被许可人才能够以自己的身份启动诉讼程序进行维权。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新修订:2024-07-18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