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相关规定,对于患有严重疾病且日常生活无法自理的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若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其行为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则可依法予以取保候审。
然而,此处所指的“严重疾病”并未进行详细列举,通常需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实际状况,由
司法机关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其是否满足
取保候审的条件。若该类
重大疾病已严重影响到其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且不会因取保候审而对社会构成威胁,那么此类重大疾病便可作为
申请取保候审的合理理由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