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交通事故的索赔案中,出租汽车的营业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是有据可依的。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因
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下列
财产损失的,
被害人有权向
侵权方索要
赔偿:
(1)遭受损坏车辆进行修复所需的费用以及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
(2)由于车辆损毁或无法修复而导致的,购买与事故发生时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新车所需的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正常开展相关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而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