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缴纳环节中并未涉及到任何形式上的“领取”操作。一旦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需求
申请取保候审,那么他们或者其
家庭成员便应当直接与负责处理此案的执法部门(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进行联系并且提交
保证金的相应款项。在此种情形下,保证金既不会经由任何人“领取”,而会在整个案件结束之后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予以退还或者进行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将
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居住地的县级执行机关,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执行。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原决定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