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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典,对于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要素之一——犯罪主体,已经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从原则上来说,合同诈骗罪的实施者,应属于一般的犯罪主体范畴,也就是说,只要是具备承担刑事责任资格以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均有可能成为此类犯罪的实施者。不仅如此,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样可以作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出现。具体而言,当在合同的订立及履行期限内,发生任何涉及到合同诈骗行为的事件时,那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便自然而然地成为了该罪行的犯罪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最新修订: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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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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