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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什么时间做

取保候审通常在刑事诉讼过程的早期阶段实施,而其确切的施行时间将依据个案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审慎评估而定。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述,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如下特定条件中的任何一项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有权作出决定,为其申请并执行取保候审的程序:
1.被判定有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可以适用独立执行附加刑的人;
2.被判定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人;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妇女,并且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人;
4.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司法机关便可考虑为其申请并执行取保候审的程序。在实践操作中,这一程序通常会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进行,然而具体的施行时间仍需根据案件的推进状况及司法机关的综合判断来最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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