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交通肇事犯罪者在看守所拘禁的问题,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公安部门对涉及交通
肇事罪行的
违法嫌疑人享有执行
拘留的权力,然而在实施拘留行动时必须持有正式的拘留令;
此外,一旦拘留决定作出之后,务必立即将
被拘留人士移送至看守所进行
羁押,最迟不能超出二十四个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