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
刑法相关法条,对于曾犯重罪且被判处长期
徒刑以及主观上蓄意或故意实施了诸如谋杀、强暴、抢夺、
绑架、
纵火、爆破、投掷危险物品等严重危害社会安全行为者,以及涉及到有组织的
暴力犯罪的
犯罪分子,若其被判处的
刑罚超过了十年并被定为无限期徒刑时,他们是无法获得
假释资格的。
《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