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对于那些由于婚姻恋爱、
家庭矛盾、邻里关系、
债务纠纷等原因,实施了殴打、辱骂、恐吓他人等行为的行为者,通常情况下不应被判定为"
寻衅滋事",除非经过有关部门的批评制止或处理
处罚后,其仍然坚持实施上述行为,并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
《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