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般性伤害
赔偿问题,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等方面,均需由赔偿义务方负责予以支付。
其次,对应于受害者因伤害导致残缺的情况,他们在生活中的必需支出以及由于失去劳动能力而带来的
经济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康复护理费、持续治疗所需的必须的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等方面,也都应由赔偿义务方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对于不幸离世的受害者,除了赔偿条例第一款中规定的相关费用之外,赔偿义务方还应对
丧葬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者
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负有支付义务。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
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
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