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撤回与撤销的主要差异集中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它们适用的具体情形有所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政许
可撤销的情形,通常是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被许可人单方面或多方面存在过失而引发的问题;反之,行政许可撤回则仅限于因行政许可所依赖的法律、
法规或规章修订或者废除,或者是随着准许行政许可的主要因素如
公共利益等发生重大改变而引发的问题。
其次,无论是撤回还是撤销,它们对已经产生的影响的追溯力也各不相同。当行政机关选择采取许可撤回的方法处理相关事项时,通常意味着自撤回之时起该行政许可自动失效,不再具备追溯效力;
然而,如果行政机关选择采用许可撤销的方式来解决问题,那么此类许可将自始至终失去其法律权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